为加强城市与环境学院党支部建设,严格党员教育和管理,根据校党委要求,结合各党支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党支部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党支部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处理本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院党委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大会的决议,履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结合本支部实际,创造性开展各项工作。
(二)党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大会和支部全体党员负责,接受他们的批评监督,每年至少向全体党员报告一次工作。
(三)党支部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由党员大会或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涉及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及时向院党委请示。每半年应召开一次支委民主生活会。
(四)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坚持“三会一课”等党建工作各项制度。定期组织并主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和上好党课,组织党员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并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其他形式的活动。
二、党员大会议事制度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支部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讨论决定下述重大问题: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结合本支部实际情况,制订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
(二)听取、审议、通过支委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送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优秀党员的推荐、上报不合格党员并提出处置意见。
(四)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五)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发展党员制度
(一)党支部要认真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西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积极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抓好。
(二)党支部应及时将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并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继续教育、考察和培养。
(三)党支部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
(四)所有的党员发展必须公示,公示期为一周,未经公示的不予发展,公示相关材料进入党员档案。
四、党费收缴制度
(一)党员必须按月交纳党费。一般不能由他人转交。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者,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交纳标准:
1、党费的金额等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区补贴、保留补贴-120元、实发基础职务津贴五项之和减去纳税金额再乘以交纳党费的比例;
2、本科生党员、研究生党员每月每人缴0.2元;
3、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工资收入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工资收入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党费由党支部组织委员或指定党支部其他委员收缴。经收时,要及时填写《党支部交纳 年 月党费单》。支部每季度向院党委上缴一次党费。年终时,支部应将党费收缴、上交情况及有关凭证张榜公布并保存备查。
(四)任何人不得无故拖延党费上缴时间,不准借支、挪用、贪污党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
五、联系群众制度
(一)党支部必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党支部的决策必须符合群众的利益。
(二)共产党员要做联系群众的模范,要经常深入群众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院党委各项精神文明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共产党员都要自觉保持廉洁自律,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不奢侈浪费、不收受贿赂。
(四)党支部要定期检查党员联系群众和廉洁自律情况。
六、本制度经院党委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