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与环境学院

规章制度
城市与环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根据《西北大学系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分工合作的暂行规定》党发(1999)第013号文件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行政工作和党政共管事项的最高决策形式。

        第二条  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具体议事范围是:

        1、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学校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与措施。

        2、讨论研究办学方针和办学方向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学院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审定年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及大的涉外合同与协议。

        3、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研究决定专业设置与学科建设方面的事项,研究决定科研工作的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学生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审定教书育人和学生工作计划。

        6、研究决定师资队伍建设及职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和规划。

        7、研究决定创收与财政收支、奖金分配、人事调配、设备购置及对外交流事项。

        8、研究决定系、研究中心、研究室、实验室主任等分管干部的任免。

        9、研究审定教职工年终考核结果,推荐学校优秀教师和先进职工候选人。

        10、研究决定院党委与行政认为有必要提交院党政联席会的其他事项和问题。

        第三条  院党政联席会由院党委正、副书记、院正、副院长、院工会主席组成,必要时院团委书记可列席会议。

        第四条  院党政联席会经院党委书记与院长联系商定后,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原则上每两周一次,若遇重要事情需要研究解决的,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研究有关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干部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事项的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其他有关行政工作议题的联席会由院长负责主持。

        第六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坚持民主科学效率的原则。

        1、院党政联席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分歧较大的重大问题可暂缓做出决定,等条件成熟后再议。凡经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事情,个人可以保留不同意见,但在行动上必须坚持执行会议决定。

        2、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要重视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充分做好与职代会、院工会、各系、研究室(所、中心)、实验室的沟通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与作用,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群众通报。

        3、院党政联席会议要讲求质量与效益,注重决议的督办与落实。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主管人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会议议题一般由院长与党委书记双方沟通后确定,并提前通知会议成员。会议在做出决定的同时还要明确责任和督办人。

        4、院党政联席会议要有正式记录或书面纪要。

        第七条  本规定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