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与环境学院

规章制度
西北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党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学院党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党组织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加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党务公开工作健康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学院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努力营造有利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充分调动学院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第四条 坚持积极稳妥。在把握党务公开自身特点和基本规律的基础上,注重党务公开与院务信息公开的衔接联动,统筹学院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有序实施,务求实效。

第五条 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确保公开内容和范围不随意扩大缩小,公开程序和方式不随意突破和变通,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学院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第七条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其他党内法规制度要求公开的事项,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根据党务工作与党员和群众工作生活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学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重大民生工程、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学院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学院系(中心)、党支部的党务,在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的学院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五)学院各级党组织对被监督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必要时可以向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学院党委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工作提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情况。

(三)贯彻执行学校和学院党委决议的情况,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等情况。

(五)坚持请示报告、开展党员谈心谈话、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等情况。

(六)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七)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防止和纠正“四风”、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八)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学院师生党支部应当结合实际,参照学院党委应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方法、程序、形式、时限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的方法。凡属党内法规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均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员、师生要求公开的事项,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认定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二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党务公开按照提出、审核、审批、实施和归档的基本程序办理。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学院党委委员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经学院党委会议审核后及时公开,并将公开情况在学院党委进行备案。

(二)重要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在公开前,通过预公开征求党内外意见。需要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核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三)学院党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四)根据审定的党务公开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公开的党务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第十四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确定适当的公开时限。

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长期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分期逐段公开,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即时公开。

第五章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成立以学院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的党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党务公开实施意见,审定党务公开内容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协调、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建立健全党务公开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学院党委组织员负责有关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及时处理和反馈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成立由学院党委纪检委员为组长,党员和教职工代表为组员的党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有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城市与环境学院党委负责解释。